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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的风险:
1. 伪造单据风险
信用证交易中存在伪造单据的风险。出口商可能通过提交伪造单据来骗取货款,而银行在审单时只关注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表面一致性,不对货物本身进行核查。因此,一旦单据被伪造且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将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买方遭受损失。
2. 货物实质不符风险
买方收到的货物可能存在迟装、短装或质量低劣等问题,导致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中,承运人对箱内货物的内容和质量不承担责任,增加了货物实质不符的风险。
3. 进口商不按合同开证风险
进口商可能不按照合同规定开证,或者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以达到变更合同的目的。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使出口商遭受额外损失。
4. 伪造信用证风险
进口商可能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进行诈骗。如果出口商警惕性不高,未能及时发现伪造的信用证,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5. 开证行信用风险
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其效力取决于开证行的信用状况。如果开证行信用较差或存在经营风险,可能导致受益人无法及时安全地收汇。此外,开证行还可能受到进口国国家或政府管制的影响,如外汇管制等,从而阻碍货款的支付。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重要的文件。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银行信用证的担保作用: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还提供担保作用。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会在合同条款中选择采用信用证的方法作为支付手段。通常买方向自己的开户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在信用证担保关系中,买方称为“开证人”或“申请人”,银行称为“开证银行”,而卖方称为“受益人”。由于信用证是银行提供的,所以,银行从中提供了担保作用:银行一定会向卖方付款的。卖方发货后,取得单证。卖方在开证银行收到货款,及时将单证交给银行,银行再将单证的货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在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时,向银行交付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买方收到货物时就要向银行交付剩余的款额。所以,从上述运作过程中,可以看出银行提供了信用,信用证也是一种保证的合约。